刘女士和赵先生都是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工作较忙,儿子出世后,主要由其奶奶赵大妈看护。去年赵大妈因病回家休养,刘女士通过某家政公司雇佣了保姆小李照护孩子,料理家务。开始小李表现尚好,很快摸清了孩子的习性,家务也料理得令人比较满意,但不久刘女士发现小李变了,经常下班回来不能按时开饭,孩子的衣物脏了也不及时换洗,家里的摆设也显得杂乱起来,经多次劝说都没有改进。最不能让人容忍的是最近一次,刘女士下班回来看见孩子在沙坑边哭,却不见保姆小李的身影。据邻居张大妈说,刚才见小李和小区的一名男保安搂肩搭背,亲亲热热,不知现在哪里去了。直到半个多小时后,刘女士已带孩子回家煮好了饭,小李才拎着一棵白菜回来,说上街买菜去了。当刘老师评判小李说,怎么能把孩子一个人丢下自己随便离开呢?小李辩解说,当时有几个小朋友在一起玩,我告诉孩子去买点菜,一会儿就回来,不知道其他小朋友很快就走了,并矢口否认和男保安亲热的事。晚上孩子说脚痛,经医生检查,孩子右下肢轻微骨折,第二条一早想找小李问昨天孩子摔跤的事,却发现保姆不见了,她的日常生活用品也拿走了,刘女士检查发现自己放在洗漱间的一副价值上千元的金项链也不见了……事后,找某家政公司打听小李的下落,家政公司却说“我们也不知道小李哪里去了!”据此,刘女士咨询,这事应该怎么办?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甄天斌解答:
保姆是通过家政公司推荐雇佣来的,刘女士是本着对家政公司信任的态度,才通过他们聘请了小李,现在小李的失职行为,说明该家政公司在员工的招聘、培训、管理、筛选上出了问题,这是导致刘女士家孩子被摔伤和项链被盗的重要原因,家政公司在这件事情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女士在雇佣保姆时,是和家政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的,因此,可以根据雇佣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家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