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于几千封建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的意识有着一定的普遍性,特别在一部份老年人和农村群众中比较严重。什么“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女儿早晚是人家的人”等等思想的作怪,导致,妇女对家里的财产不得分,父母的遗产不得继承。在一些农村生产队,甚至连承包土地、山林等都不能和男社员同等对待。在城镇郊区土地征用费的数额分配上,女社员的权利也往往被侵占或剥夺。这些都是侵犯妇女合法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近,杨女士来电咨询:她和弟弟自幼和睦相处,孝敬父母,情同手足。现杨已结婚成家,弟弟因无住房,婚后仍和父母住在一起。自己虽出嫁外地,但时常回来看望父母,逢年过节还给父母一定的礼金,父母生病时也会在病床前守候。近年来,由于父母年老多病,已相继去世。丧事过后,弟弟确把父母的房屋和几万元存款全都据为已有。虽经多次交涉,提出父母的遗产中应有自己依法继承的份额,但弟弟在弟媳的挑唆下始终不不理不采,问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她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说: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9条也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10条第一款第一项把子、女同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也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也不能改变他们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对于父母的遗产女儿和儿子一样都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杨女士虽已出嫁,但仍与弟弟一样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杨女士的弟弟作为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一些父母的遗产,但如剥夺杨女士的合法继承权,将父母的遗产据为己有,那肯定是违法的,应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