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志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疏附县文体局)因与被上诉人喀什XX公司(以下简称喀什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中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疏附县文体局支付喀什XX集团有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中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6.8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