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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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与喀什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志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疏附县文体局)因与被上诉人喀什XX公司(以下简称喀什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中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疏附县文体局支付喀什XX集团有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中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疏附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6.84元予以退回。

胡志翔主任律师简介胡志翔主任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工商管理哲学博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6月至2008年8月新疆德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喀什
  • 执业单位: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53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