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志翔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XX公司、上诉人黄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XX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图木舒克市XX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意向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上诉人黄XX提交的倪XX向盛XX出具的500万元合同保证金的收条,能够反映盛XX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上诉人黄XX陈述其与盛XX就承揽涉案工程存在合伙关系,故应当认定盛XX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参加诉讼。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XX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XX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图木舒克市XX公司、上诉人黄XX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77元、804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