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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与XX、B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6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XX分公司与XX、杨XX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连云XX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706民初7679号原告:XX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云XX分公司,住所地连云XX市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XX市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XX市连云区。被告:XX,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连云XX市XX。被告:连云XXXX公司,住所地连云XX市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连云XXXX公司,住所地连云XX市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被告XX、B、C、连云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连云XXXX公司(以下简称丰酿XX)金融借款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XX,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封XX,被告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被告XX公司、被告丰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XX立即支付原告XXX.6元;二、被告XX立即支付违约金11713元(暂计至2014年4月22日);三、原告可就被告XX、B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可就被告XX公司提供的质押(应收帐款)优先受偿;五、被告B、陆超、XX公司、丰酿XX对被告XX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XX为了申请贷款,委托原告为其担保,为此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后来,原告依约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XX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提供保证。同时,被告XX、B、XX公司、丰酿XX、C为被告XX,向原告提供的反担保保证。被告XX、B还将其房地产抵押给原告。被告XX公司还将其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被告XX从贷款银行获得380万元贷款后,未能及时还款,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原告为其还款XXX.6元。现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XX辩称,对事实无异议,但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XX辩称,我不知道是为了反担保而签字,我以为是办理抵押的,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XX、XX公司、丰酿XX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原告XXXX公司原来名称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连云XXXX公司(以下简称富登XX),2015年11月4日,经连云XX市XX准予变更为现在名称。二、2012年12月28日,被告XX与富登XX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主要内容为:1、甲方(委托人)XX,乙方(受托人)富登XX,鉴于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XX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甲方就该合同下的债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保证。2、乙方为甲方担保的本金金额为380万元。3、甲方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承诺费、担保费和额度使用费,共计76266元。4、甲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期偿还主债务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偿还主债务的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收取等等。三、2012年12月28日,被告XX作为借款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XX分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人民币380万元。富登XX为被告XX的借款担供了保证形式的担保。四、2012年12月28日,被告XX、B,XX公司、丰酿XX为XX的银行借款,向富登XX提供了反担保,XX式均为连带。五、2012年12月28日,被告XX和其丈夫B(已去世)共同将位于浦南开XX房屋及土地,作价304.5万元抵押给富登XX,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XX将其所有的位于连云XX市连云区中华西路37号新亚花园XX-2楼东单元202室,作价75.5万元抵押给富登XX,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六、2012年12月28日,被告XX公司与富登XX签订质押合同,被告XX公司将其应收帐款质押给富登XX,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XX、因被告B未能及时返还贷款,截止2014年4月21日,富登XX为被告XX向银行代偿了XXX.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合同、他项权证、质押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XXXX公司(即富登XX)与被告XX所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与被告XX、B、XX公司、丰酿XX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与被告XX、B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XX相对于贷款银行(债权人),作为债务人没有按约还款,原告基于保证责任,为其代偿了XXX.6元,据此原告享有向被告XX追偿的权利,被告XX应当向原告支付该款。被告杨XX、XX、XX公司、丰酿XX为了被告B的贷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保证(连带),应当对被告XX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的抵押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权成立且生效,原告XXXX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限额内对被告XX、B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XX公司向质权人提供的质押,办理了相关登记,质押权也成立、生效,原告可就被告XX公司的出质,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XX、XX公司、丰酿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XXXX公司诉讼证据的质证权利,被告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息24%,经核算为:2567.2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XXXX公司XXX.6元及违约金2567.27元。二、被告XX、B、连云XXXX公司、连云XXXX公司对第一款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XXXX公司可就被告XX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他项权证编号:连房他证新字第××号。土地他项权证号:连他项(2013)第XP000003号)。四、原告XXXX公司可就被告XX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屋他项权证编号:连房他证连字第××号)。五、原告XXXX公司可就被告连云XXXX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3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38736元,由五被告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XX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XX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D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XX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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