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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7XX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9937王XX与纪晏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706民初9937号原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原告XX诉被告B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属于朋友关系,2015年12月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五万元,原告当日交付现金三万元,同年12月26日转账一万元,12月下旬又交付现金一万元,2016年年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于2017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XX五万元整。被告于今年一直拒接原告电话,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违背诚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提起诉讼。被告XX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于2015年12月份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经原告催要未还,于2017年1月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XX5万元整。”后因被告未还款,故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B借款,双方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原告持被告所出具的确认债务的原始债权凭证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XX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D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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