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明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做人,踏实做事
15351815100
咨询时间:06:00-22:59 服务地区

5431XX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5431曹XX与周XX、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723民初5431号原告:曹XX,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被告:XX,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XX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被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本金为2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本息期限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共计24个月,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被告到期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20000元、违约金25000元,共计39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XX、B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XX、B向原告C借款人民币26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该借款被告已还10000元,尚欠25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的部分内容及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借条1张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成立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XX与被告B、C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XX、B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已还10000元,尚欠250000元未还,两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000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上既约定了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又约定了违约金,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违约金放弃,要求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给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XX、B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XX,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XX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C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D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钱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账户名称:灌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77开户行:中国XX

吴春明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351815100
  • 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9.0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0次 (优于98.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6次 (优于9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7869分 (优于98.4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0篇 (优于9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春明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44482 昨日访问量:1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