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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XX公司与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XX公司与杨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新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绿园南XX,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以下简称时空装饰公司)诉被告A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B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空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A,被告B及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空装饰公司诉称,2012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装饰位于新浦区润城东XX的房屋,双方约定了承包方式、工程期限及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XX约履行,后经决算,被告应付工程款146020元,被告仅付104000元,尚欠42020元,经索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2020元,被告A辩称,我尚欠原告工程款约5000元,并不是42020元,原告所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超期施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装饰位于新浦区润城东XX的房屋,双方约定采取包工包料,固定价为11万元,如有工程项目变更及材料变化,工程造价以工程决算为准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2年7月12日,原告至11月份退场完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先后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04000元,2012年6月22日,原告所属设计师A与被告就工程增减项目达成书面协议和项目明细,累计增加项目的工程款为3238元,减少项目的工程款为3693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其使用的装饰材料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应当重新审计,被告认为合同变更项目已经达成协议,不同意重新审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主材价格变动明细表,被告举证的施工合同、收据、工程增减项目协议书及增减明细、购货清单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本案争议之装饰工程,双方约定的是固定价,部分变更项目已经由双方达成协议,原告认为部分装饰材料的价款超出合同约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要求重新审计鉴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双方的合同有约定及工程变更情况,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余款5545元(110000+3238-104000-3693),被告辩称该装饰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及延期竣工问题,因工程有变更事项,未进一步约定施工期限,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被告已经实际进驻并使用争议装饰工程,因此,被告该观点,本院也不予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工程款5545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市XX公司负担750元,被告A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A起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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