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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X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灌板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陈X。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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