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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20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5432陈X与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灌云县XX民事判决书(2016)苏0723民初5432号原告:陈X,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X,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B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168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分,逾期还款还承担违约金,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了因借款产生的纠纷到灌云法院起诉,被告A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核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本人A今借到B人民币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利率为每月2%,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支付百分之十的违约金,若出现纠纷,双方约定在灌云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借款人:A,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2014.6.16”,借款期满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返还原告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6月17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B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给付利息(以1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A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朱明芳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慧履行账户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帐号:53×××77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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