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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张XX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苏0723刑再第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审被告人张XX曾因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3月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3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2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灌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3月14日由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3月16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辩护人:吴XX,江苏XX律师。原审被告人张XX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灌刑初字第00453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已执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高X、张X有期徒刑,本院发现对张XX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定性错误,于2017年12月16日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张XX因灌云县XX水泥路被挖一事与被害人戈X发生矛盾,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XX纠集多人手持铁锨至柴润仓储旁边冠XX门口,对被害人戈X及其妻子郭X殴打,并将戈X雇佣的挖掘机玻璃及其女婿开的冠XX玻璃门等物品砸坏,致戈X左侧眼眶内外侧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致被害人郭X多处皮肤擦伤,属于轻微伤,被损坏挖掘机玻璃价值人民币2750元。原审查明: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张XX因灌云县XX水泥路被戈X雇佣挖掘机挖掉一事与被害人戈X发生矛盾。当日21时许,被告人张XX伙同多人手持铁锨至柴润仓储旁边冠XX门口,将戈X雇佣的挖掘机玻璃砸坏,对被害人戈X及其妻子郭X实施殴打,并将戈X女婿朱XX开的冠XX玻璃门等物品砸坏,致戈X左侧眼眶内外侧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致郭X多处皮肤擦伤,属于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5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XX主动到灌云县公安局仲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本案再审中,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与原审一致,未补充新证据。经再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再审认为,被告人张XX纠集高X(另案处理)、张X(另案处理),后高X又纠集被告人卜X、孙X、苏X、侯X(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张X纠集陆X共同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张XX在此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张XX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定性不准,应以聚众斗殴罪定性。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刑初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张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原故意伤害罪执行的刑期一年六个月应予折抵,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XX审判员  孙XX审判员  龚XX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XX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varjsonData=eval("("+jsonHtmlData+")");$("#contentTitle").html(XXX);$("#tdFBRQ").html("??????发布日期:"+XXX);varjsonHtml=XXX.replace(/01lydyh01/g,"\'");$("#DivContent").html(jsonHtml);//初始化全文插件XXX.InitPlugins();//全文关键字标红XXX.KeyWordMarkRed();});一、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刑初2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张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原故意伤害罪执行的刑期一年六个月应予折抵,主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XX审判员  孙XX审判员  龚XX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XX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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