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XX与连云港XX公司、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0706民初4620号原告:江苏XX,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XX,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该银行风险主管。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XX、盐池西路南。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被告:XX,被告:XX。被告:XXX。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原告江苏XX(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连云港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B、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的委托代理人XX、B、C,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XX,XX、B、C共同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偿还贷款本金1450万元及利息(其中100万元、1300万元两笔贷款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8.56%计算至2016年4月1日,从2016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8.56%的1.5倍计算实际给付之日;50万元贷款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8.56%计算至2015年12月30日,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8.56%的1.5倍计算实际给付之日)截止2016年6月20日利息XXX.64元、复利89797.38元,律师费43000元,暂合计161XXXX5280.02元;2、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本息、复利及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在被告一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原告X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原告向XX公司提供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2200万元的授信额度。2015年4月2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以其名下的土地及房产作抵押,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XX、B、C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三笔贷款,但被告XX公司从2015年5月21日起未能按约支付利息,且借款到期后本金亦未能归还。截止2016年6月20日尚欠本金1450万元、利息XXX.64元、复利89797.38元。被告XX公司辩称,对公司借款150万元无异议,对于1300万元有异议,该借款是公司前任法人借的款,现任法人没有拿到钱。被告XX、B、C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答辩意见同被告XX公司。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日,原告X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自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原告向XX公司提供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不超过22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被告XX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用位于连云港XX、盐池西路南的土地及位于连云港开发区盐池XX房产作抵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该抵押土地及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被告XX、B、C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双方约定被告XX、XX、B对被告XX公司上述借款145XXXX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10日,原告X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30XXXX0000元、XXX元、500000元,还款方式为一次还本,按月结息,年利率为8.56%。借款期限分别为:130XXXX0000元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日、XXX元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1日、500000元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实际提款日与还款日及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如被告未按约还款,又未获准展期的,原告有权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的1.5倍计收利息。同日,原告分别向被告XX公司发放金额为130XXXX0000元、XXX元、500000元的贷款,被告XX公司及XX在借款借据上盖章确认。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贷款。截止2016年6月20日,被告XX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145XXXX0000元,利息XXX.64元,复利89797.38元。因被告逾期不还,致原告诉至本院,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43000元。另查明,被告XX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XX,现法定代表人为XX。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土地及房屋他项权证书、欠款明细、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原、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X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原告与被告XX、B、C签订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XX公司提供借款后,被告XX公司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被告XX公司未按约偿还,应承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的民事责任。被告XX公司为借款作抵押的土地和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他项权证,原告依法对该抵押的土地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XX、B、C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辩称借款1300万元是XX公司前任法人借的款,现任法人没有拿到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偿还借款本金145XXXX0000元及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XXX.64元,复利89797.38元,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43000元。二、被告连云港XX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江苏XX有权将被告连云港XX公司就本债务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及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XX、XX、B对被告连云港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XX公司承担,于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被告XX、B、C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XXX,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XX代理审判员 B代理审判员 张XX书 记 员 C附:相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