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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XX公司与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海商初字第01811号原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XX,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代理人A,公司员工,被告A,委托代理人A,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XX公司诉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XX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A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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