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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XX公司与XX、连云港市XX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XX

发布者:吴春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XX公司与徐X、连云港市XX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XX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XX(2014)连商终字第00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委托代理人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宁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委托代理人XX,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连云港XX公司、连云港市XX公司、连云港XX公司、B、C、D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0元,本院经审查,同意其缓交申请,并要求其在二审判决前缴纳上述费用。2014年9月22日,上诉人XX向本院提交XX面说明,明确表示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无力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XX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翟XXXX记员仕XX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址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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