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2012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9月1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属于典型的盗窃类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属于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的对象,但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本案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综合全案,判决结果尚属合理。
建议:发案后及时自首,或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情,为达到无罪或罪轻目的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