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陈海升
案情摘要:被告人杨某某,男,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于1992年9月27日生,有犯罪记录,陈海升律师为其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杨某(在逃)因与被害人马某有矛盾,欲报复、教训马某,遂于2016年4月11日邀约张某某(在逃)、被告人杨某某、冉某某、万某某、徐某某共同报复马某,并安排徐某某驾驶小轿车寻找马某。2016年4月13日晚,徐某某发现马某乘坐的730型宝马轿车,遂电话告知杨某。在杨某的安排下,冉某某前往宝马轿车停放处查看,确认马某在车内。杨某某与上述被告人先后携刀具等,持刀对宝马车玻璃等部位进行打砸,并持刀伤害正在车内睡觉的马某,致轿车不同部位损坏、马某头部、左脚等身体部位受伤,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鉴定,马某全身多处裂创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宝马车毁坏价值71595.00元。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汉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处以不同刑罚。
简要分析:陈海升律师为其辩护的被告人杨某某,分别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故意伤害罪,杨某某等其他被告人事先预谋,共同准备、策划、参与对被害人轿车及身体进行侵害,造成车辆部分损坏、人体轻伤的法律后果,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当地社会影响恶劣,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经本律师会见杨某某及阅卷后,并对全案分析与杨某某多次沟通,最终法院决定对其合并执行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综合全案,辩护策略及效果是明显的。
律师建议:遇类似案件,家属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并核实证据,尤其核实在共同犯罪中嫌疑人的分工情况,对犯罪结果起到的作用大小,以及有无中止或立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