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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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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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缓刑案例

发布者:陈海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9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陈海升

案情摘要被告人林某某,女,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双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芳芳积极参与名为“1040连锁销售”传销组织,并在该组织中担任高级业务员等职务,承担管理、宣传、培训等组织、领导职责。该传销组织打着“国家宏观调控、西部开发、灾后重建”以及“拉动内需、资本运作”等幌子,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最低门槛费为3800元)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返利或计酬的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总人数达100余人),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2017年12月12日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芳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简要分析:被告人林某某加入传销组织时间较长,担任领导职务,其行为构成了组织、传销活动罪。本律师介入并阅卷后,结合被告人林某某在全案当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精心设计了辩护策略,最终取得了满意的辩护效果,为林某某之后的勤奋工作并取得较大成绩,创造了基础条件。

律师建议:传销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涉入要及时报警并退出,若抱以侥幸将错就错,代价巨大,悔之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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