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二审上诉人隆回县农业局与二审被上诉人隆回县西洋江镇新潮居委会第十七组(以下简称十七组)、原审被告隆回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原审第三人宁XX、原审第三人宁XX、原审第三人宁XX、原审第三人隆回县西洋江镇新潮居委会第十四组(以下简称十四组)、原审第三人隆回县西洋江镇新潮居委会第十五组(以下简称十五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8)湘05行终23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