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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张XX、廖XX、李XX、杨XX、尹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0-07-17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尹晖 | 点击:3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廖XX、李XX、杨相海,原审被告张建社、尹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廖XX、李XX、杨相海,原审被告张建社、尹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证据,致使原判对杨XX的交通费等损失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XX预交的1408元上诉费用,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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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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