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袁XX、王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肖XX、谭XX、刘XX、李XX、李XX、任XX、肖XX、向XX、廖XX、杨XX、张XX、付XX、傅XX、杨XX、康XX、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吴XX、肖XX与原XXX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原XXX工商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XX)且已被注销,但是原审对原XXX是否属于名为个体工商户实为个人合伙经营的情形、原XXX实际经营者有哪些人、原XXX实际经营者之间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具体是如何约定的、原XXX注销的原因、注销前为何未清算以及原XXX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等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XX、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75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