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廖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原审被告张XX、尹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张XX、廖XX、李XX因张X死亡导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5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XX、廖XX、李XX预交的5165元上诉费用,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