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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0年06月30日 | 发布者:尹晖 | 点击:2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A与B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A,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委托代理人A,广东X...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洞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开庭审理时的合议庭成员与作出判决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一致,违反了审理连续性原则,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A
审 判 员  贺显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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