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能撤回吗?
基本案情:
甲、乙因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庭审中,甲在乙对自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发现该证据对自己不利,遂向法庭提出撤回自己的证据。
问题:该证据能否撤回?
律师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可见,撤回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撤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果乙方当事人撤回承诺,该承诺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目前法律对证据撤回没有明确规定,但证据和承诺均是一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明,二者具有类似性,可以参考承诺来确定证据撤回。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就是说,即使允许撤回,但相对方可以撤回方拒不提供证据要求法庭推定自己的主张成立。
就本案而言,应不允许甲撤回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