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维民|时间:2023年06月15日|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周某因与封某、封某2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民,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封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封某2。
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王某。
再审申请人周某因与被申请人封某、封某2及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3民初1844号及本院(2020)湘07民终5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