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后,无法过户,上涨的溢价归买房人还是卖房人。
【 案情简介】
原告鲁某,于2008年将松江区某路房产,出售给被告朱某。订立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款为25万元。2013年12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朱某支付房款23万元,并装修入住。
2014年2月原告与被告沟通过户,增加购房款的事宜。由于被告不符合上海购房政策,无法办理过户。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诉讼中,被告同意解除合同,对记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房屋溢价89万元。对89万元的归属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案件一、二审持两种不同态度。
一审判决认为:合同解除主要是限购政策所致,而并非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从公平原则考虑,原告应将此笔溢价款全额返还给朱某。判决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溢价款89万元。二审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