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购买人看重的是拿到房子。
【案情简介 】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摆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父。
孙父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获得三处安置房。孙父将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给摆某,摆某支付房款并实际居住。
后孙家五个安置人就补偿协议的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加之安置房房价上涨。在办理安置小产证时,孙某想要回父亲三年前出售的安置房,向法院起诉,李律师接待了购房人摆某,并代理了此案。坚定的认为本案可以胜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摆某为购房人,向原告孙某父亲购买的房屋为安置房,属宅基地拆迁,孙父为户主,包括家庭成员安置人为五人。
安置房取得后,未在五个安置人之间进行确权。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摆某购买安置房,尚未公示属五个安置人所有。补偿安置协议未列明为五个安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摆与孙父签订买卖协议时,孙父为甲路房屋拆迁的被安置人。有理由相信孙父对安置房有处分权。
【一、二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