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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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33人看过


 本案解决的焦点问题: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遗嘱,还是遗赠?

 

【评析】

区分遗嘱还是遗赠,主要看接受遗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非法定继承人。本案,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为法定继承人,被告不是法定继承人,接受遗嘱财产。遗嘱的性质是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被告在2003年11月4日收到公证处向其送达的遗嘱公证书时,就已经知道本案遗赠事实,但被告未在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是否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被告已放弃接受遗赠,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判决结论】

遗嘱的性质属遗赠,被告在二个月内未表示接受遗赠,视为放弃,但被告一直赡养被继承人,对此原告认可。酌定遗产由原告享有70%,被告享有30%。

 

 

【 案例简介】

原告为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是原告母亲,被告并非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外孙媳妇。被继承人生前留一房产。立一份公证遗嘱:(1)她与丈夫王怀清(已去世15年)共有木结构房屋一间(2)她与丈夫生育有一女,女儿长期未照料她,她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其外孙媳妇(被告)长期照顾;(3)她去世后,将上述房屋产权的一半和继承王怀清遗留房产的份额由被告所有,其他人不得继承,且丧事从简,由被告操办其后事。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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