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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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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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析产经验谈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77人看过

【李律师经验】

房产作为家庭重要的生活资料,通常会成为离婚案件的难点及争议的重点。李律师对房产类案件,无论是离婚,还是继承,还是买卖等均有自已处理的独道之处。下文以一案例,对离婚房屋分割方法,教给网民。

李律师为原告(男方)一方代理人,双方就离婚不持异议,本起离婚案复杂之处,是对离婚房产的处理。李律师是以怎么的思路处理离婚房产案件那?

首先,结婚离婚时间结点必需清晰。这是定性财产属性的分水岭。

男女双方于2012年5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为2013年6月23 日

其次,查清双方名下有多少财产,并固定财产取得时间及财富来源。

1、女方名下一处房产位于虹梅路909室,购买时间为2010年3月24日。

2、男方持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时间为2013年3月26日,房屋位于御桥路704室。尚未办理房产证,房屋已交付。现女方实际居住在里面。

3、男方于2007年5月1日,购南市区115室房。于2013年3月6日出售。售价款165万元。

第三、界定财产属性,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便分清了各自份额。

女方:

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财产,虽然,形成于婚前,关于婚后还贷部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处李律师处理过的离婚案件处理原则的司法取向,婚后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并且,随房屋现价值的增值,贬损还变化。

查明结果,止于2017年4月21日,女方提供的证据结点,婚后还贷为203426.64元,占房屋总价的22.55%,房屋现价值双方确定为380万元,属共同财产为85万元。各自拿到42.5万元。

男方

婚前有房产,出售后的个人财产,性质并不转化,依然为个人财产。因此,售价款,转移到新购房之中,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发生改变。

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财产,因为是婚后取得,定性为共同财产,但由于尚未登记共有份额,没有按份共有的约定,依法应当按房款来源区分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男方售房款165万元去向:支付御桥路房款1336650(1255996元,78000元,2654元)元(其中有43万元由女方先行堑付,后归还),清旧房抵押157200元;中介包装费6万元。给女方用于今后还贷款用10万元。计1653850元。男方个人婚前售房款,全部用于购房款。

所以,新购房首付款全部为男方个人财产。

贷款255万元,2013年9月20日,至2017年4月20日,归还贷款768500元。其中,10万元是男方个人财产,还贷款,,婚后共同财产还贷为668500元。如此以来,

止于2017年4月份,房屋总投入款为2105150元。婚内还贷部分为668500元,占总房投资价值比例32%,现房价款670万元,共同财产187万元。

经过三步的梳理,对房屋价值就会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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