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前夫及前公婆为被告。
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17年2月23日,调解离婚 协议约定两人自愿离婚。
离婚后,原告主张分割房产。该房为私房,是被告与被告1、2原一处私房拆迁安置所得。登记在原告与三被告名下。当时,被告父母出资补足购房差价款290,177.95元。
诉讼中,评估 询价结果为委托询价房地产在询价时点的客观合理的市场出售价格约为60,000元/平方米。
【评析】
原、被告四人在该房屋权利登记时为同一家庭成员,故在未明确系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四人共同共有系争房屋。现被告与原告已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对系争房屋的取得未做出过贡献。应当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