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属于家庭财产。离婚妻子无权主张。
【案情简介】
原、被告1998年结婚。系争房屋于1988年被告 父母,即本案第三人申请建地造房,89年建成后, 由第三人一直居住。第三人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被告登记了房屋产权证。2006年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将系争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理由,第一,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登记事实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不同意,打起官司。李律师代理被告。
【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建造房屋出资均为被告的父母,而且建造行为发生在原被告 结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是不是事实上的赠与那?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这一观点。基于如何的因素,当然,李律师在办理同类的案件中,法院这一观点也并非绝对同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们的法律必竟不是判例法,但如下的李律师如下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
第一,没有书面 赠与合同,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则还要看该 房是否履行了事实上的交付行为。
第二,登记行为是以什么为目的登记,即因为何利原因登记在子女名下, 以行为目的和行为本身去判断。如为结婚目的,并事实上交付,则可以判断为赠与。
第三,如果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一直实际居住,并未在事实上完成交付。从优先保护公民基本居住权的出发,应否定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