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对登记产证有份额的,不能再因为贡献多分。得到法院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以原告对房屋缺乏贡献为由要求原告少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王小姐,与被告沈家儿子沈某于2011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6年8月9日经法院判决离婚,桃浦 路房屋原产权登记在沈家父母儿子名下,原告与沈某结婚后,产权变更登记在原、被告四人名下。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其中原告与被告沈某各占六 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沈家父母,原告的公婆各占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截止2017年1月20日,该房屋剩余贷款为204957.64元。原告要求分割系争房屋,起诉到法院。
被告称系争房屋由沈家父母购买,原告、被告沈某均未出资过。原告向沈某提出加名,被告同意了。至于为何产权证上登记为按份共有,不清楚。被告认为原告对房屋 没有贡献,只同意补偿原告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