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未履行管理义务,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去某小区内的菜市场买菜,途经被告物业管理区,因路边原先设置的路障被清除后,遗留有高出地面的铁丁,致原告不慎绊倒受伤。原告医治终结后,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以自已无责任,对原告邹某迟迟不给予赔偿。故原告委托李律师诉请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被告应当意识到路障因故损坏后,裸露在地面的铁钉存在安全隐患,危及行人安全,但未及进有效清除该隐患,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缺乏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疏于恪守尽安全保障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若干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