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守约 方解除合同。
原告是否有权解除上述合同。
原为购房下家,被告为售房上家。两人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80万元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双方约定首付款的坟 付款方式,因为有部分代贷款上家未清偿,需用首付款归还贷款,故首付款由中介方监管。具体付款方式由中介代收取后,再用于被告提前还贷。据中介证实,合同签订时间已是下午5点左右,因此,原告于次日即2013年9月14日上午将首付款全部汇至中介帐户中, 中介于2013年9月18日将款项交付被告,被告并未拒绝也未提出异议,并且用此款提前归还了房屋贷款本息。当日,被告至函原告和中介,明确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同时要求中介停止执行协议有关规定,嗣后,被告又再次至函原告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修改合同条款。拒绝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至双方纠纷,原告起诉到法院。
评析:
被告在原告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后,理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或者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但其却屡次通过致函方式表明只有在原告同意其提出的支付违约金、修改合同条款的要求后才能确保正常履行合同,并且其在9月18日的信函中也明确要求中介停止执行合同,中介也证实双方不能完成过户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要求中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明确向原告和中介表示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事实上双方至今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原告有权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收取的首付款返还。
这个案件中,被告迟延履行过户手续,原告针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通常法院不会支持解除合同的。此案也是如此,但经过原告律师的努力,最终说服了法官,支付原告解除合同。
律师要学会找法,一定要在起诉前把握好法律关系,及适用的法律条款。作案子大忌在诉讼中对自已的观点游离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