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几十年居住下来,遇政府拆迁,拆迁补偿协议与买方签订还是卖方签订?
宅基地权利人不变,一般是和宅基地权利人,宅基地房屋交易的出售人,签订补偿协议。除非出售人放弃拆迁利益。
【案例一】
【基本事实】
1986年于某以姑母名义批建一处宅基地。位于嘉定镇某村,不放心。又与姑母和表弟谭某签了一份《宅基地继承使用权的确认书》,《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书》,确认该房屋产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于某。
1991年发证,把宅基地证颁发给姑母。
镇政府依据宅基地证登记的使用人是姑母,已过世。便与继承人谭某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于某作为原告,起诉确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要求被告谭某将拆迁利益归还给于某。
判决没有支持原告。
【案例二】
与上面的案例相同之处,都是宅基地买卖引发的纠纷。本案与上面案不同的是,由买方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在拆迁办的组织下,通过人民调解,签署了调解书,同意被告补偿原告70万元。相当于被告买断了原告的签约权。后来,原告后悔,认为利益少拿 了,启动了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