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货实为购房,诉讼中需要确认真实的法律关系,并根据真实的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处理案件。
两被告为父子关系,拆迁拿到一处安置房,打算出售。原告殷某决定购买此安置房。双方签署了一份《购房款借贷及房屋转让(买卖)协议》,约定售价463,200元。两被告用房作为向原告借款463200元的抵押。可以过户时,把房屋过户给原告。如不配合,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将办理上述房屋购买所有单据及房屋产权证交给甲方作为乙方的借款的抵押凭证。乙方在甲方贷给上述房屋购房款(包括首付认购款)的每笔费用后。原告一直居住此房。
房价上涨,两被告不配合过户,理由是以房抵押,并非买卖。同意归还“购房款”借款463200元。
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1、原、被告就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签订《购房款借贷及房屋转让(买卖)协议》
2、第三人上海宏诚房地产有限公 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办理将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转移至被告名下的交易过户手续;
3、被告在取得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后立即协助原告过户到原告名下交易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