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三年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三年中房价上涨,出售方不再愿配合办理过户,提出补贴房屋价格的要求。引发纠纷,这类案件怎么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陆与被告郭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一份,协议根据所购房屋的明确被告将位于安寓路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为104.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以每平方米3,424元、成交总额357,68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同时对被告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包括今后过户变更手续)及违约责任等亦作了补充约定。嗣后,原告依约将剩余房款122,682.80元(总房款357,680元减去已支付被告的235,000元)以被告的名义直接交付给拆迁实施单位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8月21日起支配使用系争房屋至今。现系争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产权证,然被告却不予配合办理,遂涉讼。
【判决结果】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位于安寓路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并于产权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陆的名下(办理产权登记及房屋过户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