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拆迁案代理经验并汇总咨询——针对征收利益问题的答疑(节选)
问,公租房,承租人为父母,我从小出生,长大直到结婚嫁出去。夫家公公分配过福利分房,后来我先生做为承租人。房子很好,不好住的,买卖了商品房。我户口在拆迁前十年迁回去了。照顾母亲,偶而去住过去。李律师,我能分到利益吗?
答:严格意义上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属他处有房,但还是可能获得拆迁利益的,一是你出生在本处,二是福利分房面积小,居住困难;三是户口迁入后,也会居住。适当会分配到利益
问:拆迁安置拿了一套房子,安置了实际居住人,拆迁时,我没有实际居住,但我是户口一直在里面,出嫁后没住。我只有一处商品房,我哥哥用400万货币,去掉购房后,余下有200万元。怎么分?
答:你应当做为共同居住人,与承租人均分,但考虑到你未实际居住,哥哥他处无房,一套房优先安置他们。你只能拿货币,法院分配的原则分钱不分房。如果认为你应当安置,可持有房产份额。
问:私房拆迁,对私房没有所有权,征收决定作出日未实际居住,但该户为托底保障,保障人口10人。安置5套房源。5套房源应该分给谁?
答:私房贡献,人口因素,居住时间长短,人口数量等因素去分配。
问:拆迁的是承租房,前夫婚前增配的公房。本人户籍在册,离婚后房屋拆迁。本户补偿是居住困难托底保障,安置两套房源,本人可以拿一套房产吗,拿多少货币?
答:征收前已离婚,不再是本处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而且房屋来源与本人均无关联。如果安置房源少,可能拿不到安置房源,但会拿到一定的货币,解决安置问题。
问:征收补偿采用居住困难补贴即托底保障的方式,征收贷币补偿款是不是由居住困难人口均分?
答:不能均分,要考虑保障人口的情况,在保障安置的前提下,利益视不同的情况倾斜,比如公房的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私房的产权人,房屋实际占有人。
例如,一户核定居住困难人口5人,获补偿164万元。一方称每人应得款项为32.8万元。法院判决分配货币补偿款,考虑的因素房屋来源,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户籍情况,他处住房情况,照顾补贴款类别等分配货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