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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产产权,不完全以房产证上名字为准。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8人看过

家庭房地产共有的情形存在于大多数家庭中。小夫妻打离婚官司,原告女方要分割男方父母出资所购房产,房产也的确登在男方名下。房产是归小夫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老夫妻父母所有那?

一般而言:

1、在事实层面:家庭成员往往共同参与经营。父母年纪大了,出力不管财。经营收入往往由小夫妻管理。而且,购房时,也往往倾其所有。比如本案,原告老夫妻 ,在购案涉房产时,出售了原来的一套祖宅,加下多年经营店铺的收入,房产证写在了自已儿子名下。可以反应出,购房款的来源,主要来自于原告父母夫妻 。对共有房屋审查投资事实的价值在于,将共同共的区分按份共有,作为划分共 有份额的基础。

2、在法律层面:对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在确权案件中,该产权证不能做为证明一方拥有权利的唯一证据。要结合其他证据,重新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确认的一般原则为出资,同时认定出资的性质,在家庭成员间,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对房屋占有利用状态,依然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应确认权利共有。不能仅以登记物权否定真实物权。

3、法院处理,一般会将房产做为家庭共同共有,不会只作为小夫妻婚姻共同共有财产。以家庭共有作为分割依据。


处理些类案件,收集购房款来源,房屋登记情况,占有使用情况,都将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也可以说是处理共有房产纠纷的几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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