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时。二又将购得的房屋出售给三,赚取差价。由于限购新政的出台,一与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二与三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分担?
二与三的买卖合同真实,指向标的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然有效。
对于解除合同的责任,因二与三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当预见到没有产权证的转让可以存在的风险,造成无法转让的后果,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二返还定金给三,并赔偿三一倍的定金损失。
一与二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时。二又将购得的房屋出售给三,赚取差价。由于限购新政的出台,一与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二与三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对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分担?
二与三的买卖合同真实,指向标的物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依然有效。
对于解除合同的责任,因二与三在订立合同时均应当预见到没有产权证的转让可以存在的风险,造成无法转让的后果,买卖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二返还定金给三,并赔偿三一倍的定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