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2为亲属关系。1依自已为本单位职工的身份取得配售资格,由于2为方便小孩读书。1便将配额让给2。 2顶1名出资购房款,并取得房屋,使用多年,后出租。
十几年过去了,1将房屋产权办到自已名下。引发诉讼。
2起诉要求补偿损失。
2为什么没有主张确认产权归自所有?
该房屋投资人为2,2应当为实际的购买人,理当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但是产权已登记在1名下,物权已确认。法院一般要维持所有权的稳定性,不宜对已经确权的所有权进行变动。同时购房利用了1的配售资格。2的诉请是正确的
法院支持了2的诉请,在双方确认房屋价格为80万元的前提下,判决1给付2补偿款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