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行为无效
农村宅基地建房,没有审批手续,可以主张占有权
何某因与樊某、熊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4月6日,何某诉请:确认樊某与熊某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两被告返还房屋。
1994年4月,熊某,以何某的名义购买120平方米宅基地,何某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幢二间三层楼房,房屋建筑面积为360平方米。1996年1月,熊某与何某登记结婚,2003年9月,何某与熊某协议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
2004年6月25日,熊某将房屋转让给樊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
何某得知房屋被熊某私自转让后,追讨房屋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另查明,樊某自2004年6月25日至今占有本案争议房屋。
裁判观点:
一、区别所有权与占有。
熊某以何某名义于1994年4月购买该村宅基地的事实得到了村居委会的认可。应当认定何某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何某在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出资建房,熊某与樊某对该事实亦予认可。尽管在房屋建造时没有审批手续,何某对争议房屋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成为了房屋的占有人。至于本案是否涉及到对诉争房屋的确权问题,何某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拥有争议房屋的合法产权并不影响占有的成立,也不影响何某基于占有物的控制和支配被侵害而提起诉讼。因此,对本案的审理并不以诉争房屋的确权问题为必要条件。
二、无权处分行为应当为无效行为
现该房屋被他人出卖,何某因此对他人出卖其所有的房屋而签订的合同提出确认合同效力以及返还财产之诉系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
裁判结果:
认定熊某与樊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樊某返还房屋给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