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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无冕之王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78人看过

合同条款无冕之王

王某与顾某共同投资入股,设立一公司。并订立一份《合伙经营协议》。在经营过程中,顾某将经营收益占为已有。对此王某起诉要求分配相应的收益。然,在诉讼中,其中有一合同条款:约定从王某某日起不得接触毒品,如有证据证明仍在使用毒品,视为自动退股。经营收益归顾某所有。

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即原告是否因接触毒品而失去合伙人资格的约定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焦点,也是成为原告诉请是否支持的关健事实。

法院认为:合伙具有典型的人合型号、合伙人的自身健康,品行,爱好等因素,无影响合伙关系的持续。对此该条款约定入伙资格的限制条款,并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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