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原、被 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被 告受让原告股权。被 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将被 告指定过户到第三人高某名下的股权再行转到原告名下。
【起诉意见】
原告与被告任冬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将持有的股权受被告任冬的委托已过户至被告高某名下,但被告任冬未按合同协议支付任何款项,致原告没有获取转让股权价款。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判决】
一、解除第三人大信公司(含原告)与被告任冬签订的《益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原告与被告任冬的合同部分。
二、被告任冬、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益阳公司5%的股权,并将该股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第三人益阳公司在被告任冬、高某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