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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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可解除合同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388人看过


【基本情况】

 

原、被 告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被 告受让原告股权。被 告迟迟不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将被 告指定过户到第三人高某名下的股权再行转到原告名下。


 

【起诉意见】

 

原告与被告任冬签订合同后,原告已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将持有的股权受被告任冬的委托已过户至被告高某名下,但被告任冬未按合同协议支付任何款项,致原告没有获取转让股权价款。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判决】

 

  一、解除第三人大信公司(含原告)与被告任冬签订的《益阳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原告与被告任冬的合同部分。

 

  二、被告任冬、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返还益阳公司5%的股权,并将该股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第三人益阳公司在被告任冬、高某办理变更登记过程中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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