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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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立董事会前提下形成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发布者:李亚辉律师|时间:2021年09月09日|分类:公司法 |587人看过


一审判决结果:

1、北方公司2016年6月30日由梅某主持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2、梅某立即停止由上述决议而实施的相关侵犯马B合法股东权益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以该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

再审一审判决结果,彻底推翻原审判决结果,是黑或白?

1、撤销原一审判决。

2、,驳回马B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马B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

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再不服中院上述民事判决,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提审判决:

一、撤销大同中院二审判决;

二、北方公司2016年6月30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三、恢复马B的股东地位。

 

王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维持高院判决。 

 

历时四年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地了。委托人的胜利,不只是律师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 真相与正义,因为有坚持的力量而回归!!!!!!!

 

"2016年6月30日,梅某主持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纪要》,决定将北方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某,该《董事会纪要》属于拟制文件。

北方公司2005年11月6日修改的《公司章程》,北方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决策者。北方公司2005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第一次定期《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股东会由自然人股东梅某与马B组成,梅某为执行董事,马B为监事。

王某提供的10月7日由梅某主持,焦、王某、等人参加的会议形成《股东会纪要》,该《股东会纪要》载明了成立北方公司董事会等内容,但在随后的时间11月6日发生的北方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上并未体现上述《股东会纪要》内容。

在没有证据证明北方公司成立了董事会的情况下形成的《董事会纪要》,不能代表北方公司的决定,应为梅某等个人行为。梅某为北方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处置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但无权处分公司股东名下的股份,公司股份属于股东个人财产。梅某以召开会议形成《董事会纪要》,未经马B同意转让马B股份,构成对马B股东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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