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诉因,2006年原告与两新加坡自然人等共同出资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从公司设立到2011年,原告被公司股东会免去职务。
2012年,原告委托律师,发函至被告,要求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的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帐薄和凭证。未果。原告诉到法院。请求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供原告查阅并复制。提供所有会计帐薄及原始凭证,供原告及其聘用的会计人员查阅。
关于股东查阅帐目的知情权保护,评析意见:
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会会计报告”此类内容,股东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 股东对被告会计帐薄及原始凭证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兼具正当性和不正当性。需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平衡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对正当性目的的举证责任由股东来完成。对不正当性的举证责任由公司来完成。
三、对原告正当目的的认定。
公司帐目查阅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形成紧张关系。原告行使知情权的目的 之一调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对满足这一目的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被告应当向原告披露。
四,当股东查阅目的正当性与不正当性交织存在时。法院应当平衡和公司的利 益。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限于其正当目的之内,而不是一刀切。利益平衡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
判决结果: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