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人分配公有住房即系争房屋,并迁入户籍;后户籍迁出后,动迁受配另一处公房。后又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同住人冒用其签名,订立公有住房买卖。现以同住人身份,请求确认买卖无效。理由是没有签字。
焦点:购买时是不是同住人,有没有资格购买。法院认为有资格,理由之一,户籍在册;原始受配是安置人。
结论:
安置人户籍在册,即便在他处被安置过,不能当然丧失曾安置公房的同住人资格。
确认同住人,首选户籍在册。确定有没有购买资格,然后,再行考量有没有购买权利。
动迁安置人分配公有住房即系争房屋,并迁入户籍;后户籍迁出后,动迁受配另一处公房。后又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同住人冒用其签名,订立公有住房买卖。现以同住人身份,请求确认买卖无效。理由是没有签字。
焦点:购买时是不是同住人,有没有资格购买。法院认为有资格,理由之一,户籍在册;原始受配是安置人。
结论:
安置人户籍在册,即便在他处被安置过,不能当然丧失曾安置公房的同住人资格。
确认同住人,首选户籍在册。确定有没有购买资格,然后,再行考量有没有购买权利。
下一篇
拆迁利益分割纠纷上一篇
出售后的二手房问题,谁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