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来源:
父母一处私房拆迁,安置两套公房,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即案涉房屋,安置五人,为父母及子女等人,即本案的原告和四被告共五人,
原告的母亲承租一套公房折迁。原告作为安置人员受配一套公房。
案涉房屋被四被告购买产权房,登记为共同共有。
现案涉房屋拆迁。原告起诉法院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评析意见:
1、无疑案涉房屋,原告是作为原始受配人的,对安置面积增加有贡献;
2、自安置受配起,原告便对案涉房屋有居住权,这一权利是基于安置取得。
3、权利的取得与丧失,是有因的。也是有据的。原告他处获得安置房,是政策使然,拆迁方并没有因为案涉的安置房,而否定原告的安置利益,法院及本案的被告也无权否定。合法也好,违规也好,均不是本案甄别的。
4、购买产权,原告是不知情的,原告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同意将自已的居住权让度给产权人。所以,产权人无权剥夺原告的居住权。
原告对拆迁房有居住权。有权分割拆迁利益。
【判决结果】
原告对案涉房屋有居住权,为共同居住人,取得拆迁利益(具体利益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