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人无权处分房屋,原告购买后主张出售人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被告拆迁获两套安置房。被告一家将其中一套出售给了原告,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入住了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被告迟迟不配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办理过户。
这套房产已登记在案外人,被告父亲的名下。父亲是善意的 。售房之初并不知情。
李律师代理被告,此前给出法律意见:
可以帮他打到保住房产,但是违约责任还是要承担的。本来这套房产小产证应该办到被告名下,却办给了父亲。不能过户的责任在于被告。便就本案而言,原告不可能胜诉。
被告可以接纳李律师意见。于是李律师承接了这个案件。
提出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买卖合同履行不能。故买卖合同当解除。
[判决如下]
被告目前并非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已无法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转让协议并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有悖于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支持。
李律师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的成功密决成功办案的体会五个字“研读合同条款”
出售方王先生为什么能打赢官司,买受方赵先生为何输了官司,差别在于对合同条款处理上。
在两方交易过程中,王先生一直咨询李律师,李律师提供了法律陪购服务。为最终诉讼,赢得胜诉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