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振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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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银行借款中罚息与违约金

作者:贾振东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86次举报
2020-04-16


贷款违约同时承担罚息和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还具有惩罚违约方和补偿无过错方当事人损失的效果。


实践中,无论约定的是违约金还是违约条款,都是为防止借款人违约而设定的,目的是确保银行放贷能安全回收。


罚息也是针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行为而设定的,只要借款方不按期还款,银行就有权依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主要表现为在期内利率上浮部分。


因此对违约方来说,罚息已具有惩罚性功能,可以说涵盖了违约金的功能,但如果判决被告同时承担罚息和违约金,则属于对同一违约行为进行重复性的否定评价,因此有失公平。

银行贷款的违约损失设定应予以适当限制

作为经营金融贷款业务的银行,具备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以及信用创造与金融服务的职能。


同时,银行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稳定。与个人及其它经济主体相比,其社会责任更大,更应注重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曾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年利率不得超过24%,既约定逾期利率,又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选择主张,也可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24%。


可见,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银行,其贷款利率不应超过民间借贷的最高限额,与其应承担的社会职能不相适用。


银行贷款的违约追偿应优先适用罚息条款

银行贷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司法的平衡保护,尤其是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不容侵犯。


罚息主要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违约行为而设置的,合同约定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作为罚息,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可见罚息具有弥补损失和惩罚的双重性功能。


除约定利息外,还对罚息及违约金条款进行了约定。由于罚息具有弥补损失功能,故适用罚息条款已足以弥补被告违约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并达到惩罚的效果,且有相关规定作支撑,无需再进行相关调整。


而适用违约金条款,其违约金数额往往较高,远超出实际欠付的利息,对此需依法进行再调整,且调整具有一定主观性,故应优先适用罚息条款。


贾振东律师,洛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河南河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河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交通事故、破产清算、融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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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320********25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交通事故、破产清算、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