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董小姐诉宋大哥、某主题酒店装修合同一案,合同约定工期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该酒店2021年2月投入使用。2021年6月24日,董小姐作为代表与宋大哥签署装修费结算补充协议。2023年3月,董小姐以拖欠工程款项将宋大哥及某主题酒店诉至法院。
二、案件复盘
A1: 1、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2、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3、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具体到本案中,董小姐和吕小姐,借用某装修公司的公章与宋大哥和某主题酒店签署装修装饰合同,并实际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 号,以下简称《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董小姐、吕小姐借用某装修公司公章与宋大哥、某主题酒店签署的《装修装饰合同》无效,但董小姐、吕小姐实际履行了合同,相应的装修工程款也支付给了董小姐和吕小姐,所以董小姐和吕小姐是实际施工人。A2: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约定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作为董小姐代理人认可此日期为竣工日期,并提供了2021年2月26日入住酒店客户的评价辅助证明,但本案法官以宋大哥自认的2021年3月4日作为竣工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三)款,案涉酒店未经竣工验收,宋大哥就接收占有使用至今,应当以接收占有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A3: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到本案中,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为竣工之日后2年,质保金在1年后支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工案件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因此保修日期根据双方的约定,自2021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4日终止,质保金返还期限为2022年3月4日。A4: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具体到本案中,双方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应付利息自 2021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以 19 万元为基数(应付款 20 万元-1 万元=19 万元),自 2022 年 10 月 3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以 32 万元为基数计算,暂计算至 2023年 1 月 30 日为 9950 元。2023年1月3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以3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